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344號
PCDV,108,監宣,34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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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黃綉燕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黃綉燕與相對人梁美子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 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 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 千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 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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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