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4號
PCDV,108,消債職聲免,4,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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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明弘(原名:陳新友)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戴振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明弘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 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 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 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 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 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 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 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以10 5 年度消債更字第43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97號更生事件為執行,惟聲請人於106 年8 月25日所 提之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故本院於107 年12月 12日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14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因 聲請人除薪資收入及保單解約新臺幣(下同)9,472 元外, 並無其他財產,考量變價相關成本且系爭保單解約價值恐無 變償實益,故進行清算程序難認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而 依消債條例第85條第1 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案等情,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35 號(下稱更生卷) 、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141 號清算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是依首開法律規定,本院即應 審究本件聲請人是否應准予免責。
三、本院於108 年1 月16日以新北院輝民允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 號函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就本院應否裁定聲請人免責 乙節陳述意見,並通知兩造於108 年2 月19日到庭陳述,而



債務人說明其具免責事由外,相對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 人免責,且其中僅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到庭陳述意見等情,此有債務人及各債權人 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109 頁)。四、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 ,作為 清算程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 條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於105 年9 月22日聲請更生, 經本院裁定自106 年3 月2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 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61條規定可 決,又難認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更生方案合於已盡力清償, 並達條件公允之程序,故本院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由 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141 號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 ,已如前述,是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更生 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是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為不免責裁 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06 年3 月27 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聲請人有無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 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經查:㈠、聲請人自本院開始更生程序迄今主張其為工地粗工、臨時工 ,自106 年6 月起則任職保全公司,現在則為臨時工,每月 收入約25,000元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至10 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切結書、在職證明、 薪資明細表及陳報狀等件附卷為證(見更生卷第20、25及26 頁,執行卷第155 、156 頁,本院卷第28頁),堪認聲請人 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迄今均具有固定收入。聲請人復主張 其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之每月必要支出為23,530元(含房 屋租金8,000 元、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2,000 元、電費 1,380 元、電話費600 元、扶養費5,000 元及醫療費550 元 )等情,觀諸請人前開所提列之項目及金額,經本院衡諸目 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及聲請人所提相關單據(見本院卷129 至137 頁),認以此項數額作為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尚 屬合理。則依聲請人所自陳之目前每月收入25,000元計算, 於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23,530元後,尚有餘額,本件即 應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之情形。㈡、又聲請人係於105 年9 月2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 6 年3 月27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嗣再經本院於107 年12 月1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已如前述,則依消債條例第



78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其於105 年9 月22日之更生聲請即 視為清算聲請。而本件普通債權人均未受償,分配總額為0 元等情,亦經本院調閱更生卷、更生執行卷及清算卷查明無 訛,而該項數額顯然低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亦即倘依聲請人主張其 自103 年9 月21日起至105 年9 月22日止之收入總額共計為 676,415 元【計算式: (28,000元×24月)+4,415元(薪資 及彩券中獎收入)=676,415 】;而於扣除2 年間自己之必 要生活費用494,400 元(即更生裁定所認定聲請人之每月必 要支出20,600元×24個月=494,400 元)後,尚餘182,015 元甚明,而本件全體相對人並未於清算程序為受償,是依消 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本件自應予聲請人不免責之裁定。㈢、再者,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 為例外,相對人如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 之行為,自應就聲請人合於上開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惟相對人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自難認聲請 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之 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人不應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六、另聲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更生前2 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182,015 元),且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消債條例第14 1 條規定,抑或繼續清償達各普通債權人債權額之百分之20 以上之數額者,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人尚非不得 再次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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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