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晏助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晏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確定在 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 度消債清字第90號清算事件、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 號清算事件、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免責事件全 卷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 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