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39號
PCDV,108,消債清,39,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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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志宏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共9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51×10×10=5,100 元】。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四、請聲請人提供與民間債權人即台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借 貸證明(如消費借貸契約)。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 ,並請補正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並提 供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另請聲 請人提出各債權詳細發生原因。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是否有依法應受聲請人 扶養之人,如有,除聲請人之外是否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 務之人?並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分擔之扶養金額為何,或不分 擔扶養費之理由。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6 至107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機 構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聲請人表示現為租屋居住,請聲 請人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 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2 月13日起至108 年2 月13日 期間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 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八、請聲請人補正「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2 月起至108 年2 月,並提出任職單位、每月之平均收入 及計算式。另聲請人有無其他兼收入?如有,請說明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 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 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但 不限於其他兼職或其他以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收入),並提 出收到本裁定前近3 至6 個月內之薪資證明,如薪水袋、薪 資明細表。如目前有兼職或其他收入,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另聲請人是否仍接受兒子的接濟?如無,請釋明理由 。
十、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費2,100 元、交通費2,000 元 租金3,000 元、瓦斯費300 元、電信費200 元,是否仍係「 目前」支出情形?其計算式為何?並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 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 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聲請人陳報其所有之2 筆土地(即台北市圓環段三小段 0801-0000 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實價登錄之 價格。如無,其周圍土地實價登錄之價格為何?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聲請人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聲請人向台灣人壽 、全球人壽投保之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並請向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一併陳報於本 院。
十五、請聲請人說明本案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 、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理由及調解案號。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



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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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