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3號
PCDV,108,消債清,13,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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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宜鈴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算,計算式:(3+1)×43×10=1,72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
  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㈣應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權人清冊」(
  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
  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請向本院
  陳報有無其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若有,請說明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無債務人亦應於該清冊內記載「無
  」)。
三、聲請人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聲請人之民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受扶養之聲請人子女姓名、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六、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
  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若終止該等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
  影本。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
  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
  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就聲請人之子女扶養費支出每月2,000元,聲請人有無領取
  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
  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
  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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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