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03號
PCDV,108,家救,103,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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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宜豐 
法定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黃鈺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業 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調字第522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 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並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 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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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