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267號
PCDV,108,婚,267,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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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67號 
原  告 劉佩欣 
被  告 吳建平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林文成離婚暨酌定親權等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 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4 千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定相 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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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