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68號
TNDV,89,訴,1368,20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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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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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