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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