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55號
PCDV,108,司票,555,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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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貴輝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李貴輝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章修綱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
票字第5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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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