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257號
PCDV,108,司票,1257,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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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林昇昱 


相 對 人 林高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移轉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
年度票字第12號)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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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