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24號
PCDV,108,司促,842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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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張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零伍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
  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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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