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72號
PCDV,108,司促,8372,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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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得偉於民國99年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8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3月11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41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0529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得偉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01496│0000000000│03月 12日  │      │九九     │
│  │元  │600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得偉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339660│0000000000│03月 12日  │      │九九     │
│  │元  │600    │起     │      │       │
├──┼───┼─────┼──────┼──────┼───────┤
│ 003│新臺幣│李得偉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390000│0000000000│03月 12日  │      │九九     │
│  │元  │60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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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