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50號
PCDV,108,司促,825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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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陳是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4696560103836007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
  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0,055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56,72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6,72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元),應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
  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128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
  電腦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是高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288元│     │年 02月 26日│      │六六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是高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 │
│  │44547 │     │年 02月 26日│      │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是高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274元│     │年 02月 26日│      │九七     │
│  │   │     │起     │      │       │
├──┼───┼─────┼──────┼──────┼───────┤
│ 004│新臺幣│陳是高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618元│     │年 02月 26日│      │點二五    │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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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