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19號
PCDV,108,司促,7719,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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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語蘋 

債 務 人 杜彥伸即景傢俬企業社




債 務 人 杜昭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捌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三八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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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