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語蘋
債 務 人 杜彥伸即景傢俬企業社
債 務 人 杜昭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捌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三八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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