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林筱蓓
債 務 人 林伯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旭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案外人林伯仲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案外人林旭
琪( 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
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5學年度第
一學期至98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金額共肆拾陸萬零壹佰玖
拾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
六條第二項,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
算。
﹝二﹞詎案外人林伯仲自106 年05月01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捌
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已於106 年2 月24日轉列為催收款項,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前已對林伯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
證明書,另連帶保證人林旭琪於104 年10月10日死亡,經向
其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情形,僅有繼承人龍欣怡聲
請拋棄繼承,則債務人林伯杰、林筱蓓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
旭琪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學貸查詢、利率表、全戶戶
謄謄本、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伯杰、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85498│筱蓓 │4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伯杰、林│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2.15%之百 │
│ │285498│筱蓓 │5月01日起 │1月01日止 │分之十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之百 │
│ │ │ │1月02日起 │ │分之二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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