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34號
PCDV,108,司促,7434,201903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永龍即王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柒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本金與利息按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