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11號
PCDV,108,司促,681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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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李嚴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捌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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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