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債 權 人 申駿輝
債 務 人 錦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李叔卿
債 務 人 呂李叔卿
債 務 人 侯建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是否有列呂李叔卿個人為債務人? 如有,應提出
其個人應給付本件票據債務之釋明,如係於聲請狀列其姓名
為債務人錦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於其姓名前標
示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侯建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日期( 聲請狀載請求自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計算,但聲請狀附表中就利息起算日部分為空
白未記載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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