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68號
PCDV,108,司促,6368,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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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債 權 人 禾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萬 


債 務 人 李宥辰即第四人稱系統家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宥辰之最新戶籍謄本( 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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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