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債 權 人 禾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昆萬 債 務 人 李宥辰即第四人稱系統家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李宥辰之最新戶籍謄本( 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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