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元茂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舒斐
人
債 務 人 楊焜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六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暨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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