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67號
PCDV,108,司促,6167,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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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巫自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自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3061894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2月25日止累計107,334元正未給付,其中100,
  327元為消費款;6,21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自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8755元│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巫自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91572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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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