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巫自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自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3061894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2月25日止累計107,334元正未給付,其中100,
327元為消費款;6,21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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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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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巫自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8755元│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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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巫自祥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91572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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