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47號
PCDV,108,司促,6147,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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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債 務 人 陳彬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彬弘於民國(下同)106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
  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2月16日屆
  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息1.99%,自第四
  期開始則全部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6.
  17%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
  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2月16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
  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80,
  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
  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彬弘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7.23%   │
│  │780232│     │2月16日起  │1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8.676%  │
│  │   │     │1月16日起  │0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23%   │
│  │   │     │0月1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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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