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蔡清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108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清竹 於107年9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3569-6316-9206-2101)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
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蔡清竹至108年2月6日止共消費新臺幣48,405元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176
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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