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鵬鏞
債 務 人 林玉苑
債 務 人 邱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貳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壹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貳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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