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45號
PCDV,108,司促,5745,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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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鵬鏞 


債 務 人 林玉苑 


債 務 人 邱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貳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壹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貳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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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