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22號
PCDV,108,司促,4022,201903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
債 權 人 陳奕慈 

債 務 人 陳惠珍即千潤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貳仟貳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