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92號
PCDV,108,司促,2892,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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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 權 人 李銘鏐 

債 務 人 施美潤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珊珊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柏樂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雪清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文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係原
  債務人李文致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僅於所繼承
  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
  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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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