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07號
PCDV,108,司促,1707,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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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奕宏 
債 務 人 葉鏗鏘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7樓


債 務 人 葉郭鳳 

 
一、債務人葉鏗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叁仟
  壹佰玖拾柒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葉郭鳳給付之。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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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