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劉家淦
被上訴人 李畇臻(即李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8 年1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