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號
PCDV,107,重訴,26,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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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林鑾英
      葉秀哲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葉順勝 
被   告 江寶深 
      張慶松 
上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被   告 江耀焜 
      彭德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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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