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8,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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