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7號
原 告 詹丁丑
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
原 告 公業詹丁丑
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詹錫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