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47號
PCDV,107,訴,3447,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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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7號
原   告 詹丁丑
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
原   告 公業詹丁丑

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詹錫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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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