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23號
PCDV,107,訴,322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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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馨之 
      張俊德 
      張俊烽 
      張俊塘 
      李俊憲(即李張寸之繼承人)

      李淑娟(即李張寸之繼承人)

      廖秋錦(即張俊哲之繼承人)


      張愷麟(即張俊哲之繼承人)

      張倚嘉(即張俊哲之繼承人)

      張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7,490 元。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
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
抗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
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張馨之請求分割其所繼承被繼承人張劉綵蓮之
遺產,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張馨之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
旨亦可參考)。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劉綵蓮所有坐落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
,及其上同段1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巷0
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1/1 ;下稱系爭房地)之遺產,而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之
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7 萬2,023 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房
地交易價格約為787 萬6,435 元(計算式:總面積109.36㎡×交
易單價72,023元=7,876,43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12 萬5,205 元(計算式:7,876,
435 元×被代位人應繼分1/7 =1,125,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2,187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7,490 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4,6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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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