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65號
PCDV,107,訴,3165,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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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梅音 
複 代 理人 吳冠廷 
被   告 徐柏棟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 萬7,1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116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新 台幣(下同)343 萬1,146 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嗣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347 萬7,1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約金(本院卷第63頁) 。經核原告所為係擴張其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 年2 月8 日與原告簽訂額度500 萬元及620 萬元之放款借據,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0年,自10 2 年8 月8 日(起訴狀誤載為102 年2 月8 日)起至132 年 8 月8 日止,於撥款後前三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四年起 分324 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 日平均攤 還本息,其中借款500 萬元部分,利息利率前2 年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加計個別加 碼年率0.345%訂定,第3 年起個別加碼年率0.645%訂定; 620 萬元部分,利率按訂約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儲利 率指數年率1.419%加個別加碼年利率0.95% 訂定。上開借款 如被告不依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 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依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又被告未依約履償,詎經原告催討並聲請拍賣被告於「新北 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0 號」之不動產,於10 7 年4 月18日受償772 萬2,892 元後,尚有本金347 萬7,10 8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迄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及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放款 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 分配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7頁);而被告受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 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 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並 未按期清償,尚有本金347 萬7,108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迄未償還,業經原告提出上開資料,核與其所述相 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尚未清償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自107 年4 月19日起│107 年4 月19日起至│
│ 1 │155 萬2,280 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利率2.74% 計算。 │率20% 計算。 │
├──┼─────────┼─────────┼─────────┤
│ │ │自107 年4 月19日起│107 年4 月19日起至│
│ 2 │192 萬4,828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利率3.039% 計算。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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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