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33號
PCDV,107,訴,2133,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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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上 訴 人 陳金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粉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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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