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訴訟代理人 郭立婷
本件原告華為有限公司與被告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長志鋼鐵
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參加
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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