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晏渝
洪婕翎
參 加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張大偉
張汶伶
張庭瑜
陳淑芬
張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欄中關於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45.000 」記載,應更正為「14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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