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24號
PCDV,107,訴,1524,2019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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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林清萬 
      盧沙河(已死亡)
上 一 人
承受訴訟人 盧柯玉梅
      盧冠宇 

      盧郁齊 
被   告 林冬成 
      林智華 

      留政忠 


      黃黎玉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素珠 
被   告 黃惠忠 
      留則達 
      留森 
      留國雄 
      陳嘉晉 
      黃元良 

      黃阿樟 
      黃文其 
      黃文南 
      黃文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黃春燕 

      黃文勝 
      黃文通 

      林阿良 
      林美花 
      賴曉筠 
      賴曉嵐 

      賴崇哲 
      黃誠 
      黃敏吉 
      黃文利 

      黃雪敏 
      林長安 

      林志忠 
      黃福興(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福華(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梅桂(即陳籐之繼承人)

      陳彥祥 
      陳吉生 
      李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為被告盧沙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盧沙河於起訴後之民國107年8月16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其中盧冠宇盧郁齊係 被告盧沙河之子盧啟鵬之子女,盧啟鵬於103年12月21日死 亡,故盧冠宇盧郁齊均為代位繼承人),有被告盧沙河之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被告盧沙河及其子盧啟鵬之除戶戶籍 謄本、被告盧沙河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7-30 6頁),則依上列說明,應由被告盧沙河之繼承人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聲明承受訴訟,惟渠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爰裁定命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為被告盧沙河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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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