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陳俊名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65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5人×51元×10份=7,650 元)。二、請聲請人依本院公告之「消債書狀附件」製作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起提出相關證明文書(如借貸契約)。另請依本院公告 之消債書狀附件「製作」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 債權人)。如製作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 14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 納郵務送達費。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05 年12月19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5 至107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機 構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聲請人如現為租屋居住,請聲請 人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105 年12月19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 年12月起至107 年12月是否有正(兼)職收入,如有,請提 出收入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並請陳報每月之平均收入及計算式。另請說明
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上開工作或有其他兼職收入?九、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 年 12月19日起至107 年12月19日期間內含膳食費、生活雜支、 房屋租金、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稅賦開 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 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並應提出收受本 裁定前三個月內之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並提出 每月支出情形之計算式、支出必要性等以釋明其說。另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供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並請向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一併陳報於本院。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