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152號
PCDV,107,消債清,152,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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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彥守(原名陳永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彥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第1 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 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以10 3 年度消債更字第259 號裁定自104 年3 月31日上午10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 年3 月10日以10 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之提出異議後,經本院於105 年 6 月30日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121 號裁定駁回異議,再經債 權人遠東銀行提起抗告後,經本院於105 年9 月21日以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3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後,再由本院於105 年 12月14日以105 年度事聲更一字第5 號裁定廢棄前開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 (一)字第3 號續行辦理。
㈡而前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為:以1 個月為1 期,第1 期至 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 元,第13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12,500元,共計6 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840,00 0 元,總清償比例為百分之14.78 。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 別於106 年6 月2 日、同年8 月22日以新北院霞106 司執消 債更更(一)和消字第3 號函通知聲請人參酌本院105 年度 消債抗字第32號、105 年度事聲更一字第5 號裁定意旨,於 文到15日內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均置之不理;再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 年12月29日以新北院霞106 司執消債 更更(一)和消字第3 號函通知聲請人參酌上開裁定意旨, 於文到10日內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於107 年1 月15日 始具狀提出以1 個月為1 期,第1 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8,50 0 元,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000元,共計6 年即72期 ,總清償金額為882,000 元之更生方案,復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07 年2 月26日公告並同時進行書面表決,惟未獲債權 人可決。因聲請人名下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 0 ○000 ○000 地號持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共計934,705 元,然聲請人並未將系爭土地價值估算納入更 生方案中。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7 月9 日以新北院 霞106 司執消債更更(一)和消字第3 號函通知聲請人除應 斟酌再行刪減每月必要支出外,並應將系爭土地價值納入更 生方案。聲請人雖於107 年7 月27日再行提出更生方案,然 該更生方案之每月還款金額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還款 總額均與前次所提出者相同,自無再行書面表決之必要,且 難認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是本件亦無消債條例 第64條法院應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有本院106 年 度司執消債更更(一)字第3 號更生事件執行卷宗之卷證資 料可按。
㈢另本院函請聲請人及債權人就本院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陳 述意見,聲請人表示其已盡最大能力範圍,遺憾未獲債權人 會議可決等語,各債權人之意見,則整理如附表所示,核其 內容,俱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復不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 所定應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及第12條債務人撤 回聲請之要件,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自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4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表:
┌──┬─────────┬────────────────┐
│編號│債 權 人│意 見│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表示意見) │
│ │限公司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請依法裁定。 │
│ │份有限公司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無意見。 │
│ │份有限公司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若聲請人不願提高更生方案還款數額│
│ │份有限公司 │,請鈞院逕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表示意見) │
│ │限公司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同意聲請人107 年1 月15日所提更生│
│ │份有限公司 │方案,倘進行清算程序,將導致債權│
│ │ │人權益受損甚鉅。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請聲請人再提出提高還款金額之更生│
│ │份有限公司 │方案,以重新確認聲請人目前收支情│
│ │ │形,及各債權人可得分配金額,無進│




│ │ │行清算程序之必要。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未表示意見) │
│ │司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無意見。 │
│ │限公司 │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未表示意見)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未表示意見)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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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