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475號
PCDV,107,消債更,475,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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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陳連章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共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51×8 ×10=4,080 元】。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聲請人曾 於106 年1 月9 日與債權人等成立調解,請說明毀諾之原因 及理由。
三、請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忠107 司執庚字83435 號之執 行近況(包括但不限於每月扣薪金額、執行後所剩債權等) 。是否有其他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之中?四、請聲請人提供與民間債權人即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之借貸證明(如消費借貸契約)。又表證15無從證明聲請人 與民間債權人陳國村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請聲請人補正, 並詳細釋明債務發生之原因。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 ,並請補正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另請說明聲請



人與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間之債務性質為何 ?並提出適用消債條例之相關證據並釋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是否有依法應受聲請人 扶養之人,如有,除聲請人之外是否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 務之人?並請說明分聲請人每月分擔之扶養金額為何,或不 分擔扶養費之理由。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7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健康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另聲請人現為租屋居住,請聲請人提出最新 一期租賃契約(需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月租金)及 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5 年12月21日起至107 年12月21日 期間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 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八、請聲請人補正「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 年12月起至107 年12月,並提出每月之平均收入及計算式。 另除聲請人表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外,有無 其他兼收入?如有,請說明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若 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 、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但 不限於其他兼職或其他以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收入),並提 出收到本裁定前近3 至6 個月之薪資證明,如薪水袋、薪資 明細表。如目前有兼職或其他收入,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
十、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12,000元、電話費1,500 元、 水電瓦斯費1,000 元、交通費2,000 元,膳食費2,100 元、 補貼二等親費用2,000 元,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其 計算式為何?並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 個月(期)之帳單 、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 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請說明每月協商 還款費9,350 元、信用卡還款費15,000元為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之理由?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聲請人陳報其所有之土地(即雲林縣○○鎮○○段000 號)實價登錄之價格。如無,其周圍土地實價登錄之價格 為何?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聲請人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 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請向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一併陳報於本院。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 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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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