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421號
PCDV,107,消債更,42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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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曾美羚

非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 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 ×51×10=3,06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更生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 泛說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 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 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



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 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民國105 年11月22日迄今 ,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 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 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1月22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號7 樓之2 ?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 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另請提出聲請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 要支出,有膳食費1,900 元、房租11,000元、個人衛生保養 支出2,777 元、日常費用1,166 元、水費252 元、上班油費 250 元、電話費(市話、手機)768 元、返鄉車費755 元、 扶養費1,000 至1,500 元、健保費749 元、電費450 元等項 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
㈠個人衛生保養支出2,777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 費用明細,併提出105 年11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 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支出必要性資料等,並不以 此為限)
㈡日常費用1,166 元、水費252 元、上班油費250 元、電話費 (市話、手機)768 元、健保費749 元、電費450 元:均請 提出單據影本釋明。
㈢返鄉車費755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105 年11月 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 、戶籍謄本等,並不以此為限)
㈣扶養費1,000 至1,5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 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



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5 年11月迄今每月支出 1,000 至1,500 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 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 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黃東妹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 力之情形(倘若,黃東妹為聲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僅需 說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 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黃東妹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5 及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確 定扶養費數額,切勿使用範圍概括。
㈤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併此敘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1月22日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 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1月22日 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 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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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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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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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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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 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 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 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 日(即107 年11月21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1月22日 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並請聲請 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 否業已執行完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在職證明外(見調解卷第45頁)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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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