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陳憶金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 ,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 1 )×10×43=4,30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89 萬4,852 元,但查聲請人 年僅39歲(69年生),且有任職於精星精密有限公司之薪資 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之必要?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107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各個月之 薪資數額,並佐以相關轉帳紀錄、薪資明細表為證。四、陳報聲請人配偶曾○忠每個月之工作所得數額,暨近二年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水費300 元」、「電費1,200 元 」、「瓦斯費500 」、「手機費用500 元」、「市內電話及 寬頻費用500 元」之之繳費單、收據等相關文件。
六、請說明其使用之機車所有權歸屬於何人?另是否有人與其共 同使用該車輛?再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報自107 年11月起 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支出加油費及保養費之發票及單據。 ┌──┬────┬──────────┬──────┐
│項次│ 時 間 │ 摘 要 │ 發票及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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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 │加油100元 │補正狀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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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 │機車保養 │補正狀第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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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 │加油110元 │補正狀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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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 │加油費80元 │補正狀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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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 元云云, 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 元之依據為何? 另一聲請人配偶曾○忠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八、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九、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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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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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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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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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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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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