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楊唯琳
非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12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據聲請人陳報,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48 號裁定准許,嗣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聲 字第23號、105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裁定分別延長更生方 案履行期限各1 年,106 年度司消債聲字27號以達法定期限 駁回履行期限延長聲請(見調解卷第61至68頁)。依司法院 103 年第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3 號意旨,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 第148 號裁定開始更生後,有無其他「新生債務」發生?即 本件聲請更生與前經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之債權有無不同?
倘若,有新生債務發生,請聲請人「據實」詳細說明其發生 原因為何?即有新生債務發生原因,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並提出相 關資料佐證。另請聲請人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司法院103 年第 9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5號、第3 號意旨。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圖表,並 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有無依法應負 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 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 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105 年10月9 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 即105 年10月9 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 號8 樓?並請提出與聲請人同住之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 說明書記載每月負擔房租8,500 元、伙食費8,000 元、交通 費600 元、醫療費200 元、勞健保費233 元、電費300 元、 手機費1,048 元、日常生活費2,500 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 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8,500 元: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影本(須有出租人
及承租人之親自簽名、併須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每 期租金,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切勿僅記載出租人所有 之不動產等語)。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不能居住於戶籍址 ,而須另為租賃房屋?
㈡伙食費8,0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單據影本 。
㈢交通費600 元、醫療費200 元、勞健保費233 元、電費30 0 元、日常生活費2,500 元:均請提出單據影本釋明。 ㈣電話費1,048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如係因執行業務 ,則勿僅以執行業務等語概括籠統。另本件是否有變更手 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亦或是有解約之可 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 明原因為何?
㈤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 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併此敘明。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請 提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不能當然表示聲請人資產總額,併 此敘明。)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0月9 日 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即保單價值準備金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 「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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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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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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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 │ │ │ │ │
├──┼───┼────┼────┼────┼──────┼──────┤
│ 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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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 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即107 年10月8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0月9 日 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 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 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另請聲請 人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聲請人目前每月 總收入約為多少?
、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不確定之語氣,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