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7年
度建字第7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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