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4號原 告 加麗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章 原 告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原 告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豐 原 告 弘振空調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淑貴 原 告 禾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原 告 吳家震即川力企業社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原 告 虹東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琁 原 告 湧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謙 原 告 華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竹美 原 告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複 代理 人 賴俊睿律師被 告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原告力協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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