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4號原 告 溫秋美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被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人 劉佳穎律師 謝博雯律師 被 告 C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C男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D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D男之外祖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複 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被 告 彭皇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被告D 男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少年保護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少年保護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少調字第21號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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