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習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39號
PCDV,106,訴,3139,2019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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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上訴 人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原名:陳伊瑩)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 元(即原判附表五
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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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