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上訴 人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原名:陳伊瑩)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 元(即原判附表五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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