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安安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柯安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安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 6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柯安安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8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㈢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0 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確定,前開㈠至㈢案件, 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2 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 年 6 月8 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 年3 月15日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8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91 號函暨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