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04號
PCDM,108,聲,904,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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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祝統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祝統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祝統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1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93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 月、3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 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0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9 月15日 ,此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 679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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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