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85號
PCDM,108,聲,885,201903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培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培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培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